《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记者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
案例1:梁某诉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0)湘0105民初4234号)
暗访的红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国家秘密、司法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信息。对于以上五种情况,即使记者在暗访中意外收集也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且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相应处理,甚至是删减以上内容。
其目的是使对方对记者的虚假身份及虚假目的确信无疑,使得记者能够深入打探◆★★,触碰事件的内部真相。此类暗访的危险性较大,主要是为了揭露公众反感且痛恨的各类违纪违规甚至犯罪的行为。
案例2:仙桃市三洪食品有限公司诉仙桃市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9)鄂96民终695号)
2002年,记者刘畅报道山西繁峙矿难■◆★★★■,在矿老板的种种威逼利诱之下,他通过暗访偷偷找到了存尸地,一具一具数出了线人,将事件真相披露给调查组和社会公众★■■。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与否的关键并不在于记者是否采取暗访的形式,而是是否进行了如实报道。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记者采取暗访的方式行使舆论监督权,相反◆◆◆★◆■,记者在暗访后做出的新闻报道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评价那么该报道就合法。若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存在歪曲事实或者引导◆★★★■★、侮辱性言论,不论其是否是采取暗访的形式,均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4◆◆■◆:辽宁弘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南昌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7)辽14民终81号)
目前★◆◆★◆,国内各界对于暗访的基本态度是“相对合理主义”■★◆★◆,即面对社会所痛恨、抨击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犯罪行为■★,人们支持记者通过暗访的特殊方式获取信息,行使舆论监督权,将不良风气曝光★■★,这一点在许多起诉电视台侵犯名誉权的法院判决中也有所体现。
回顾中国新闻行业蓬勃发展的进程■■★,有不少记者潜入行业内部卧薪尝胆数年,只为打破行业的黑暗★★◆■。既有潜入调查消费乱象的记者★★■◆■,更不乏有不顾生命危险卧底进入犯罪组织的记者。但是新闻媒体也容易存在侵权现象,主要指新闻媒体、作者、新闻素材提供者等实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益的行为。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当事人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证据,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南昌日报社提供的音频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来源的非法性,故原审采信南昌日报社的音频证据并无不妥。
从拍摄到报道都应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暗访必须是针对事件现场的纪实,从事实到细节都应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虚构、导演、摆拍或是恶意剪辑■◆■。这就要求记者在暗访过程中★★“不诱导、不干涉”拍摄对象,作为一个旁观者记录事实。拍到什么就说什么,例如揭露某品牌造假,则必须拍到完整的造假过程,依照拍摄的实际内容进行报道,不能有推测、渲染■◆★★◆■、夸大、扭曲、臆断的内容,甚至尽量减少评论,只对事实进行报道。
典型事件:2015南方都市报记者暗访江西高考事件,曝光后,涉案42人被惩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法院观点★★◆◆■★:记者用黑体字醒目标明的标题内容与文中载明的内容不一致,为断章取义的概括。结合文中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为暗射原告,而原告为浙江电视台影视频道鉴宝栏目的鉴宝专家,在收藏界及文博工作者心目中具有一定声誉及地位,该报道标题贬低了专家的人格,诋毁了单位的声誉,构成名誉侵权★◆◆■。
记者暗访★◆★■■,也叫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其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身份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3 :杭州利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1)杭上民初字第1668号)
即隐去记者的身份,使别人对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目的产生误解,投入进事件中,典型的体验式暗访有记者假扮患者暗访非法行医等★■◆■◆。
暗访时候对报道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同时需要保存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暗访时应尽量要避免使用单一匿名消息来源做报道,这类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风险较大。
法院观点:本案中,在接到群众的新闻报料后,经视频道派记者对梁桂荣进行了暗访并拍摄视频◆★■◆★★,所拍摄内容均系真实的◆◆★■,并非经视频道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而是对被采访人表现的真实记录,经视频道报道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且主观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形式公然损害梁桂荣人格■■、名誉的故意。经视频道作为一家媒体机构,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该视频的制作及播出的亦是出于反映真实社会问题,并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恶意。故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今记者通过暗访揭露面■■◆◆,已是十分常见的情况。记者为履行舆论监督、顺利完成采访以及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隐瞒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进行暗访,以社会一般评价来看,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因此,法律对暗访所得来的证据■★◆■★◆“包容性”是比较强的,对于获取手段正当且内容真实的暗访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是具有证明效力的。
即不暴露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以旁观者的角度观察事件,如我们常见的道德测试■■★◆。
可见,实践中法律并未对记者暗访的相关问题明文禁止★■◆◆★,但是多次强调需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真实的新闻■■◆◆★◆,不得“失实■★”■◆★◆★。
但是对于暗访过程中存在实施不恰当行为的情况■★◆◆★◆,则根据不恰当行为的程度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例如在暗访中采取★■★■★“钓鱼”的方式,诱导当事人产生犯意■★■■★★,通过此类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其证明力度还有待考究,甚至取证记者也将会面临法律风险。
今年的★◆★“3·15■◆◆■”全国各地不少记者冒险卧底暗访揭露消费行业黑幕,先有双汇生产车间乱象频多,后有老坛酸菜被曝疑似系工人用脚踩酿,让许多热衷于老坛酸菜方便面+双汇火腿肠组合的小伙伴看的直呼胃疼。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若记者利用暗访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那么不论暗访内容真实与否◆■★,都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事件:★★“装成残障将自己买进黑砖窑★■■★◆■,忍受毒打和伤痛,最终解救30多人”的黑砖窑事件。
暗访记者每潜入一个行业都应当事先了解该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这既有利于保障报道及取证的合法性,更便于深挖行业内幕■★■◆。同时■■★★,记者朋友们也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法院观点★■★★◆★:在暗访短片中,暗访人员在三洪公司在整改期间仍看到工人正在生产米粉且外运送成品米粉◆★■■★■,记者对工人进行了采访,并证实公司在整改期间仍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故就本案而言,仙桃电视台所作报道有基本事实依据■■★★◆,并无编造虚假内容,尽管个别语句使用不够精准★■■,但在社会公众可接受范围之内,且仙桃电视台作为舆论监督机构,对此不能过于苛责。因此涉案报道不构成严重失实◆■。
行业黑幕如此之多◆◆★★,想要将其揭露却并非易事。在企业与舆论监督的博弈中,卧底记者总会被推上风口浪尖◆★,遭受抨击■★■、辱骂甚至诉讼。
2022年3月15日,在★■■★“威科先行”网站中以“侵犯名誉权■■”■★◆、■■■◆★“暗访”作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13篇判决书,其中10篇争议焦点系“记者暗访报道的内容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